11月7日,广州市公开征求《广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其中指出,鼓励低空整机研发、制造、运营和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项目,对在本市建设的载人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飞行汽车、通航飞行器、非载人无人机等飞行器整机研发、制造、运营及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100亿元(不含)的项目,市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予以扶持;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亿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市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予以扶持(不含省级、区级扶持资金)。自然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5000万,若申请合规项目扶持总额超过5000万,仅一个项目则按最高额给予扶持,多个项目则按各项目投资额占比分配。
原文如下: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委牵头起草了《广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如对《管理办法》有修改意见,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11月7日-12月7日)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请注明联系地址及电话,并签署真实姓名,如有所在单位及职务职称情况的请一并提供;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请注明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通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广州市发展改革委低空与航空航天产业发展办公室。
邮箱:mayq@gz.gov.cn。
特此公告。
附件:
1. 关于《广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
2. 广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7日
附件2
广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函〔2024〕47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若干措施》中涉及财政扶持、补助的相关条款,包括第(二)条鼓励低空整机研发、制造、运营和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项目,第(三)条鼓励重点产业配套项目,第(七)条支持企业申请适航审定,第(十一)条支持开设载人无人驾驶应用场景航线,第(十二)条支持开设货运应用场景航线,第(十五)条鼓励开展低空旅游、航空运动业务,支持低空经济产业发展资金的申报、审批、评审、验收、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若干措施》中第(一)条支持低空经济总部企业,涉及财政扶持部分按照我市总部经济相关政策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低空经济产业发展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按法定程序纳入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预算管理,用于《若干措施》中鼓励低空整机研发、制造、运营和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鼓励重点产业配套,支持企业开展适航审定,支持开设载人无人驾驶、货运应用场景航线,以及鼓励开展低空旅游、航空运动业务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规范管理”原则,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并由获得资金的主体依法依规进行使用。资金支持方式为后补助、后补贴、后奖励方式。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分别负责编制本单位资金年度预算,提出并下达资金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财政资金,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各区相关部门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转报相关牵头市级单位。
第六条 申报主体应按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财政资金。
第二章 支持标准和申报要求
第七条 鼓励低空整机研发、制造、运营和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项目
(一)补贴标准
对在本市建设的载人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飞行汽车、通航飞行器、非载人无人机等飞行器整机研发、制造、
运营及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100亿元(不含)的项目,市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予以扶持;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亿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市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予以扶持(不含省级、区级扶持资金)。自然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5000万,若申请合规项目扶持总额超过5000万,仅一个项目则按最高额给予扶持,多个项目则按各项目投资额占比分配。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广州登记注册、纳税、持续生产经营的低空飞行器生产企业。
2.申报主体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飞行器整机研发、制造、运营及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的企业主体。
第八条 鼓励重点产业配套项目
(一)补贴标准
对在本市建设的主控芯片、动力系统、飞控系统、通信导航监视系统、机体、航电系统、关键材料,以及无人机反制等制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100亿元(不含)的项目,市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予以扶持;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亿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市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予以扶持(不含省级、区级扶持资金)。
首台套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单台(套)装备售价(总成或核心部件按首批次产品销售额)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套,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台,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批。
首版次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项目,择优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事后补助。
(二)申报条件
1.固定资产投资申报条件:申报主体是在广州登记注册、纳税、持续生产经营的低空配套类制造企业;申报主体是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低空关键设备、核心零部件、材料研制类企业。
2.首台套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应是在广州市范围内实际从事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具备生产制造能力的制造业企业;申报产品应属于最新版的《广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最末级目录相对应的产品领域,且已实现销售和量产;申报主体应具有申报产品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装备产品的主要设备、关键零部件及系统的自主化率须达到70%(含)以上;成套装备售价在100万元(含)以上,单台设备售价在20万元(含)以上,单件总成或核心部件售价在1万元(含)以上。
3.首版次申报条件:申报企业生产和经营须在广州市,并按照国家工信部、统计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纳入软件统计调查;申报产品已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权利取得方式须为原始取得(如属于共有,则要求申请单位为第一权利人,且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申请本项目的证明)。申报软件著作权证书登记的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为1.0;申报产品运行稳定可靠,须通过相关软件检测机构的检测认证;申报产品的项目投入累计不低于300万元(不含税);申报产品及其升级版本实现市场化销售且销售总额不低于100万元(包括产品或者服务形式),并提供2个以上落地实施的案例。
第九条 支持企业申请适航审定
(一)补贴标准
对在本市从事研发和生产制造并开展适航审定的企业,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有人或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和生产许可证(PC)的,对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公斤的大型载人无人驾驶航空器,市财政一次性资助1500万元;大型载物无人驾驶航空器,按型号市财政一次性资助150万元。政策有效期内每家企业资助不超过15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广州登记注册、纳税、持续生产经营的低空飞行器生产企业。
2.申报主体所研发生产的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公斤的大型载人无人驾驶航空器或大型载物无人驾驶航空器,需先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有人或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和生产许可证(PC)。
第十条 支持开设载人无人驾驶应用场景航线
(一)补贴标准
1.单条航线年度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2.新开通航线年度飞行次数达到200架次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超过200架次的,对超出架次部分每架次再补助1000元。已开通航线,次年开始对同比增加部分按照1000元/架次给予补助。
(二)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开设低空载人无人驾驶应用场景的企业。
2.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经评审认可,起终点至少有一端在广州市并实施常态化运营的载人无人驾驶应用场景航线。
3.航线飞行距离不低于25公里,年度飞行不少于200架次。
第十一条 支持开设货运应用场景航线
(一)补贴标准
1.单条航线航线年度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2.轻、小型无人机航线:新开通航线,每年完成不少于5000架次的,每条航线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超过5000架次的,对超出架次部分每架次再补助20元。已开通航线,次年开始对同比增加部分按照20元/架次给予补助。
3.中、大型无人机航线:新开通航线,每年完成不少于1000架次,每条航线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超过1000架次的,对超出架次部分每架次再补助100元。已开通航线,次年开始对同比增加部分按照100元/架次给予补助。
(二)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开设低空货运应用场景航线的企业。
2.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经评审认可,起终点至少有一端在广州市并实施常态化运营的低空货运应用场景航线。
3.轻、小型无人机航线年度飞行不少于5000架次,中、大型无人机航线年度飞行不少于1000架次。
第十二条 鼓励开展低空旅游、航空运动业务
(一)补贴标准
1.单条航线年度最高补助50万元。
2.每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3.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安排支持低空经济产业发展资金。按照最高奖励标准计算,应发放补贴总额超出年度预算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预算明细和申报数量合理确定前款的具体补贴标准,也可以根据各申报单位应发放补贴的比重,科学统筹分配年度补贴预算资金;按照最高补贴标准计算,应发放补贴总额不超出年度预算的,按最高标准发放补贴。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广州登记注册、纳税、持续生产经营,从事低空旅游,观光游览业务的企业。
2.使用起飞重量超过150公斤的大型载人无人驾驶航空器。
3.年度飞行服务2000架次以上用于旅游观光的示范项目。
第十三条 申报支持低空经济产业发展资金的项目、申报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支持:
(一)不符合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相关产业发展方向的;
(二)项目知识产权存在争议的;
(三)近两年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
(四)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五)同一项目已获得广州市其他市级同类型财政资金支持的;
(六)经认定的其他不予支持的。
第十四条 以上条款涉及的市相关单位,应当在每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安排支持低空经济产业发展资金。应发放补贴总额超出年度预算的,可以结合预算明细和申报数量合理确定具体补贴标准,也可以根据各申报单位应发放补贴的比重,科学统筹分配年度补贴预算资金;应发放补贴总额不超出年度预算的,按最高标准发放补贴。
第三章 申报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 鼓励低空整机研发、制造、运营和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项目
(一)组织申报。市发展改革委在政府官方网站公开向各区政府、有关企业发布申报通知,各区政府低空经济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报送申报材料,企业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至区政府。
(二)材料审核。申报材料经属地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申报通知等要求完成初审并报请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低空经济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专家评审。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筛选符合要求的项目。
(四)社会公示。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将拟支持名单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区进行核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五)资金拨付。由市发展改革委下达市级扶持资金计划,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市级扶持资金拨付至各区,各区再将资金拨付至有关企业,并提供到款收付凭证。
第十六条 鼓励重点产业配套项目
(一)固定资产投资
1.组织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政府官方网站公开向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企业发布申报通知,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报送申报材料,企业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材料审核。申报材料经属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申报通知等要求完成初审并报请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专家评审。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评审,筛选符合要求的项目。
4.社会公示。对拟支持项目计划,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资金拨付。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市级扶持资金。
(二)首台套
1.组织申报。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发年度首台(套)装备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对象、支持方式和标准等。
2.材料审核。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配合开展项目申报、初审、推荐工作,并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实地核查工作。
3.专家评审。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评审,筛选符合要求的项目。
4.社会公示。对拟支持项目计划,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奖励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资金拨付。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市级奖励资金。
(三)首版次
1.组织申报。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发年度首版次软件研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对象、支持方式和标准等。
2.材料审核。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配合开展项目申报、初审、推荐工作,并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实地核查工作。
3.专家评审。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评审,筛选符合要求的项目。
4.社会公示。对拟支持项目计划,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奖励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资金拨付。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市级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申请适航审定补助
(一)组织申报。市发展改革委在政府官方网站公开向各区政府、有关企业发布申报通知,各区政府低空经济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报送申报材料,有意申请补助的企业或机构,应当在获得型号合格证(TC)和生产许可证(PC)后,向各区政府提交意向申报材料。
(二)材料审核。申报材料经属地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申报通知等要求完成初审并报请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低空经济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专家评审。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筛选符合要求的项目。
(四)社会公示。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将拟支持名单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区进行核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五)资金拨付。由市发展改革委下达市级扶持资金计划,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市级扶持资金拨付至各区,各区再将资金拨付至有关企业,并提供到款收付凭证。
第十八条 支持开设载人无人驾驶应用场景、货运应用场景航线
(一)组织申报。市交通运输局在政府官方网站公开向各区政府、有关企业发布申报通知,各区政府负责应用场景拓展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报送申报材料,未在广州登记注册企业,可选择向航线所在地归属区申报,所在区不得拒绝。申报主体申报载人无人驾驶应用场景、货运应用场景航线补助上限分开计算。同一条物流航线,存在不同型号无人机飞行的,如分别达到“轻、小型”和“中、大型”补助条件的,可以选择较高标准申请补助,如汇总统计才能达到补助条件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申请补助。
(二)材料审核。申报材料经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申报通知等要求完成初审并报请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负责应用场景拓展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市交通运输局。涉及申报材料以申报通知为准,包括但不限于:
1.《补助申请表》;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运营合格证》等许可证明复印件;
3.航线批复文件及飞行任务批复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申报的空域、申请飞行计划的记录及批复件的复印件;
4.飞行活动备案资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型号、适航证书、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人员信息及有关资质证书(操控员执照)、年运营架次(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报送的飞行记录、飞行器研发制造型企业后台管理系统的飞行数据、运营主体内部标准作业程序的报批记录、广州市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飞服平台”)飞行数据等,待飞服平台正式运行后,以飞服平台数据为准。);
5.公开渠道售票的无人机飞行架次记录(适用载人场景);
6.接受服务企业(或机构)出具的支付费用飞行架次记录(适用货运场景);
7.运营航线的飞行责任保险、飞行应急处置预案等;
8.材料真实性声明、补助资金申请信用承诺书。
(三)专家评审。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专家评审,筛选符合要求的项目。
(四)资金拨付。由市交通运输局下达市级扶持资金计划,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市级扶持资金拨付至各区,各区再将资金拨付至有关企业,并提供到款收付凭证。
第十九条 鼓励开展低空旅游、航空运动业务
(一)组织申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在政府官方网站公开向各区政府、有关企业发布申报通知,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报送申报材料,企业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至区政府。
(二)材料审核。申报材料经属地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申报通知等要求完成初审并报请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三)专家评审。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空港委、市交通运输局组织专家评审,筛选符合要求的项目。
(四)社会公示。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将拟支持名单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区进行核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五)资金拨付。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将该项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部门转移支付预算,经人大审议通过后下达市级扶持资金计划,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市级扶持资金拨付至各区,各区再将资金拨付至有关企业,并提供到款收付凭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获得广州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企业主体,应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各相关扶持资金的牵头审核部门负责各自审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如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助资金,截留、转移、侵占、挪用补助资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条件、产品和项目所涉及的评审和验收标准等事项,按照当年度申报通知执行。
第二十四条 年度计算方式,指运营企业选定的航线开通首日起,计算到运营满一年(365天)为一个年度。新开通航线,指当年新开通运营满一年的航线;已开通航线,新开通航线运营满一年的,次年开始为已开通航线。飞行架次的算法,按照“一起一降”为一个架次。次年同比增加架次计算:增加架次=次年运营总架次-(上一年运营总架次/12*次年实际运营月份)。
第二十五条 同一类型资金扶持事项,市、区均有资金扶持措施的,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申请,不得重复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企业2025年10月1日、2026年后每年7月1日前提交申请和印证材料,逾期未申请或者不满足补助条件的,可以在下一自然年度的7月1日前申请,申请时间最晚不得晚于政策有效期后1年,逾期则视为已自动放弃申请权利,不再受理。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
附件1
关于《广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
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委牵头起草了《广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的编制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低空经济发展。2021年《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刚要》首次将“低空经济”写入国家规划。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提出要积极发展服务消费,加快培育低空等旅游业态,释放通用航空消费潜力。2023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打造低空经济等若干战略性新兴产业。2024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积极打造低空经济等新增长引擎。这些重大决策部署,为推动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行动指南和科学方法。广东省积极抢占低空经济发展先机,出台《广东省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等政策文件,聚焦广州、深圳、珠海“三核联动”,带动全省形成成片发展的产业格局,打造世界领先的低空经济产业高地。广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低空经济发展,2024年底将低空经济纳入“12218”现代化产业体系,并作为其中的战略性先导产业加以培育,围绕贯彻落实国家对产业升级和科技创新的战略布局,不断培养新经济增长点。
二、编制必要性和可行性
广州市不断完善支撑低空经济政策支撑,已经形成覆盖立法保障、发展路径规划及具体扶持措施的完善政策体系,体现系统性布局。其中,2024年7月,经市政府同意,印发实施《广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充分发挥全市低空经济产业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加强和规范全市支持低空经济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围绕落实《广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特编制此《管理办法》。
三、文件制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管理办法》在《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框架下进行研究编制,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未超越职权范围。《管理办法》的内容未出现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证明事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或者上级机关规定的事项。《管理办法》不包含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内容,也不包含增加行政机关权力或者减少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的内容。市发展改革委作为市直部门起草制定《管理办法》,满足有关规定和产业发展需要,制定主体符合权限。
制定《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和规范全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文件的制定是从广州市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出发,在推动低空经济产业发展方面具有正向引导意义,文件的制定是合理的。
四、制定依据
《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
五、编制过程
为做好《管理办法》编制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家、省、市关于低空经济产业相关规定、其他地市关于支持低空经济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做了全面分析和认真研究,结合广州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实际,起草形成此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已经先后两次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了吸收采纳。
六、文件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全文共二十六条,包括总则、支持标准和申报要求、申报审批流程、监督管理、附则共5章内容。结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管理办法》针对鼓励低空整机研发、制造、运营和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鼓励重点产业配套,支持企业开展适航审定,支持开设载人无人驾驶、货运应用场景航线,以及鼓励开展低空旅游、航空运动业务等不同政策内容,对各项政策的支持标准、申报要求、申报审批流程等进行了分类明确,提升了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七、预期效果和影响的评估情况
《管理办法》经过了全面的资料分析和调查研究,充分反映了上级政策对全市低空经济产业的发展定位以及全市产业发展需求,为低空经济产业在鼓励低空整机研发、制造、运营和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鼓励重点产业配套,支持企业开展适航审定,支持开设载人无人驾驶、货运应用场景航线,以及鼓励开展低空旅游、航空运动业务等方面提供激励,激发各方发展低空经济产业的积极性,为推动全市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好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