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江苏能源监管办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告指出,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成员包括市场运营机构和经营主体两类。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经营主体为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市场注册且具备AGC调节能力的各类并网发电企业(火电、水电、风电、光伏、核电等)、充电/放电功率10兆瓦及以上、持续时间不低于2小时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以及虚拟电厂。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商业运营后按照电力市场准入规则注册可参与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申报。
原文如下:
江苏能源监管办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9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5〕411号)要求,协同推进电力市场建设,进一步激励并网主体提升调频服务质量,支撑新型电力系统构建,服务能源转型发展,切实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江苏能源监管办组织对《江苏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有关意见建议可传真至025-83301675,或将邮件发送至njbscc@126.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25年10月31日